李 汉 宁
(本文发表于《艺术探索》2005年第3期)
[内容提要] 本文从书法的外在形态、本质、美学规律,以及书法学习和创作过程等方面,详细地阐述了书法艺术中既对立又和谐统一的辩证关系。
[关键词] 对立统一 审美 书法
翻开中国历代书学论著,我们可以看到,具有三千多年悠久历史的书法艺术,无论是艺术审美标准、艺术本质、艺术规律法则、还是书法艺术的学习和创作过程,都包含着许许多多对立而又统一的辩证因素。置如书法美学中强调“若夫学者之用中,则当知不偏不倚,无过不及之义” (郑杓)。要求书法外在形态“势和体均”,表现出刚柔相济、骨肉相称、和平含蓄的艺术意境;同时要“志气和平,不激不历” (孙过庭《书谱》),主张书法表现的情感意蕴适中,不超过理性规范。书法中这种“中和”的审美理想所追求的就是矛盾的和谐统一。
为此,我们应该把握住书法审美理想中庞大的辩证体系,用辩证的观点看每一对辩证因素的相克相生、相违相从、相分相合、相和相争、即既对立又和谐统一的关系。
一、书法艺术外在形态的辩证统一因素
书法艺术极其重视形式美,一幅作品最先为人注意的就是它的形态。 “倘一点失所,若美人之病一目;一画失节,如壮士之折一肱”(王羲之《论书》)。无论哪一家、哪一派、哪一体,都是按照自已的美学趣味来构造美的形态,但必须使各种形式美因素达到和谐统一。这些形式美因素的辩证统一,体现在用笔、结体、章法布局等方面。
(一)用笔
书法以用笔为主,美的形态只有以富有力度、质感的点画才能达到完美的表现。它要求笔画的外形曲与直、方与圆、断与连、枯与润、平与侧、长与短、轻与重的对立统一。取万物之美,中和为其貌。做到直而不倨,曲而不屈;轻而不浮,重而不浊;枯而不燥,润而不涨;平而不板,侧而不危。如《明赵宦光论书》所说:“笔法尚圆,过圆则弱而无骨;体截尚方,过方则刚而无韵。笔圆而用方、谓之遒;体方而用圆,谓之逸”。由此究其手法的辩证关系,有提按、疾徐、转折、行留之交合。提则轻捷,按则稳健;转得圆,折成方;疾则峻利,徐而平和。各对立手法相伴而行,以使轻而不浮,重不笨钝;圆不存滑,方不露骨;疾有洒脱不见轻飘,徐带舒朗不留缓滞。从形质来看,讲究中锋与侧锋、藏锋与露锋的对立统一,使得有丰满圆润渗合峻利爽快之意,浑融厚重添潇洒飘逸之感。
(二)结体
笔画的美是书法美的基础,而单独的笔画美不能直接构成书法的美,以汉字为表现对象的书法艺术是以整个字出现的,因此以笔画为组成材料的汉字结体美是极为重要的。 字的结体,是笔画按一定规律构成的一个完美的整体。这贵在先“匀”,而后又“变”,最富有艺术感染力。首先要求各笔的形质比如方圆等等份量均匀、一致,整体协调;同时又要求各笔避免雷同,有形态如长短粗细等等的变化。其次要求空白分割均匀、一致,特别是字的中心,空白分割的“匀”使笔画的排列感觉到整齐有序,并紧密地团结在一个中心里,以保证结构的紧凑;同时又要有疏密变化,不能疏密平均如仿宋体美术字,须“疏处可以走马,密处不使透风,常计白当黑,奇趣乃生”(包世臣《艺舟双辑。邓石如传》。字的结体,讲求局部之间主次、疏密、纵横、斜正、向背、俯仰、违和等的对比,形成音乐般的起伏,有强烈的激动人心的节奏感。
(三)章法
一幅成功的书法作品,笔法和字法是主要的,但如果字的排列如一堆乱柴火,似一盘散沙,必然会使人眼花缭乱。为章之道、谋篇之意如列阵之法,聚而成阵,解而为士。要把单独的字贯穿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,须使字与字之间,行与行之间首尾呼应、上下相接、气脉通畅,若行云流水、自然天成,而不是机械的、呆板的拼凑。要体现出整体上的精神和美感。“字的体势,一笔而成,偶有不连,而血脉不断,及其连者,气候通其隔行,惟子敬明其深指,故行首之字,往往继前行之末” (张怀瑾《书断》)。
在和谐统一的基础上,还需作品上下左右局部的穿插参合,对比变化,如果全盘排如算子,必须丧失艺术的魅力而令人索然败兴。健美操之所以比行军队更使人爽快,心旷神怡,是因为健美操除具有整齐感之外,它比超行军队列,在局部或整体上,更有或正或侧、或分或合,或聚或展、或进或退、或停或转等等队形上的丰富变化。书法作品的篇章也应做到主次、大小、纵横、向背、偏正、疏密、浓淡、枯湿等等的和谐统一。
二、书法艺术本质的辩证统一因素
书法对立和谐统一的审美理想,给我们对书法艺术本质有了确定性的认识,那就是人与自然、主体与客体、主观与客观的相互和谐统一,再现与表现、模仿与抒情,感情与理性的结合。由此说书法是在熟练掌握汉字书写法度、技巧的基础上,通过文字的结构形式,构成某种艺术意境,进行抒情的一种艺术。
在古代书法美学中,书法更以抒情为特长,主张作字要:“达其性情,形其哀乐” (孙过庭《书谱》)。字之无情,似石膏模特没有灵魂。书法创作过程,即为书法家借助点画来抒情达意的过程,故有“书为心画”,“书为心迹”之说,在创作准备阶段,必先蓄积丰富的感情。蔡邕在《笔论》中说:“书者,散也,欲书先散怀抱,任情恣性,然后书之”,张旭酒后才书,目的便在于此。在创作作品时,宣泄喜怒哀乐之情,从而使心理情感获得平衡,作品表现出书法家复杂多变的内心感受。“喜则气和而字舒,怒则气粗而字险,哀则气郁而字敛,乐则气平而字丽。情有轻重,则字之敛舒险丽,亦有深浅,变化无穷” (陈泽曾《翰林要诀》)。抒情表现的进一步认识,主张书法是人的心灵、性格、品质的写照。“书,如也,如其学,如其才,如其志,总之日如其人而已” (刘熙载《艺概·书概》)。正因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性格气质、修养,这千差万别的艺术个性才使书法天地呈现出绚烂的景象。书法家在艺术创作中,把自己的生活体验的情感、悟性传达于书法的形式符号中,使欣赏者也获得了感受,产生丰富的联想。这说明从书法家本身到作品,再由作品到读者的艺术活动过程,其实是一种宽泛、朦胧、含蓄的情感的流传过程。
需要指出的是,在强调抒情表现的同时,我们更要注意线条、结构的摹状或造型技巧。“每为一字,各象其形” (卫铄《笔阵图》)。“艺术就是感情,但如果没有体积、比例、色彩学问,没有灵敏的手,最强烈的感情也是瘫痪的,最伟大的诗人,如果他在国外,不通语言,他能做什么呢?” (《罗丹艺术论》)。一件作品,首先给我们感受到的是它的外在形式,如果离开形式美的表现,岂不是甩到墙上的烂泥一样一塌糊涂,还有什么情感、趣味可言?
书法外在形体的创造,是状物再现美的过程。要从线条、结构、笔势方面对自然形象的模仿之中去探求书法的美,这样才能使欣赏者面对书作,引起美的联想,得到美的感受。应该说明的是,书法与绘画对自然美物象的描摹是有所不同的,它不能再现客观世界的客观形象,如绘画的山川河流、花鸟虫鱼。它侧重于“无形”之“相”、“无物”之“象”,主要是通过对自然美形象的气势、韵律、情态等的模仿,创造出抽象的联想符号。“卫恒书如插花美女,舞关镜台” (袁昂《古今书评》)。我们能理解卫恒书法作品画出了美女吗?
总之,既要“置物之形”,又要“输我之心”,二者不可缺之一。
三、书法艺术规律的辩证统一因素
书法艺术创造活动的美学规律中,自古至今,形与神、意与法这两对审美范畴算为最基本的。深入地理解、分析它们的内部辩证关系,有助于我们全面、系统地把握书法的审美意识结构。
(一)形与神
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抒情。情感是通过创造文字的外在形式结构表现出来的,因而书法的线条、结构便是有情的形象,那是“形”与“神”的统一。“形”是由线条组成的文字形体,是“无形”之“相”,“无物”之“象”。“神”则是线条、结构形体本身所隐含的内在的情趣或意味。“形”与“神”的统一,使书法艺术既有“性质”、“有象”,又有“气”、“味”、“意”。在“形”与“神”的关系上,“形”是“神”的所生之地,“传神者必以形”,“形质无存,况言性情耶?” (包世臣《艺舟双揖》)。因此,在书法创作过程中,必须有较强的形象思维。蔡邕说:“为书之体,须入其形,若飞若动,若住若来……。纵横有可象者,方得谓之书矣”。通过文字形式结构对自然美神态的摹状,塑造书法形象,如一点如“高山坠石”,一横如“千里阵云”。人们正是在摹拟万物之美来塑造书法“暗示”形象的审美活动过程中,丰富了自己的形式感,概括、总结了一系列的书法形式美规律。在用笔、结构、布局各方面规定了许多形式法则,如用笔的“藏头护尾”,布局的整齐、穿插避让、虚实对比等等。
在“形”与“神”的对立体中,古代就已把“神”提高到主导地置,王僧虔《笔意赞》中说:“书之妙道,神彩为上,形质次之”。“书必有神、气、骨、肉、血。五者阙一。不成为书也” (苏轼《论书》)。认为造型是为了“传神”,为字有“神韵”,方为佳品。“从心者为上,从眼者为下” (张怀瑾《文字论》)。要得意忘形。因此在临摹前人碑帖时,力求形神兼似,笔短意长。
“形”与“神”是互相依存,不可分割的。重“形”而忘“神”,必然刻板呆滞;重“神”而弃“形”,则易脱离历史现实地形成单纯的审美心理。
(二)意与法
书法的创作过程,实际上是追求“形”与“神”完美统一的过程,为了达到形神兼备的艺术境界,在艺术活动中,必须体现出有意图、有目的的和合乎法则规律的统一,即要处理好“意”与“法”的辩证关系。
“意”是指有目的性的审美意识。 “法”是指书法的客观法则规律,如笔法、字法、章法等等。它们是主观与客观、心与笔的关系。两者相互依存,不可偏废。在“意”与“法”的位置关系上,既强调“意”对“法”的支配作用,认为“书虽重法,然意乃法之所受命也” (刘熙载《艺概.书概》)。主张手随意运, 反对为笔所用。同时,也注重“法”对“意”的制约。 “不合于法者亦终不可语书也” (《佩文斋书画谱》)。要做好“字字有法,笔笔用意”(冯班《钝吟书要》)。
“法者,书之正路也” (郑构《衍极》)。在书法创造活动中,要严格法度,反对离“法”而成“古怪”。这里强调“法”的运用。不是死守法,而是“活法”,即从“法”中入,而后又摆脱“法”的束缚,从“法”中出,自有新意。
总之,要求“意”与“法”达到水乳交融的完美统一,从而进入“随心所欲不逾矩”的艺术境界。
四、书法学习和创作过程的辩证统一因素
书法的学习和创作是一个极为艰辛的过程,要求刻苦实践。苏轼说:“笔成冢,墨成池,不及羲之即献之。笔秃千管,墨磨万锭。不作张芝作索靖”。更重要的是要选择一条正确的路子,少走弯路,减少盲目性,提高学习效率。在寻求书艺的道路上,要首先认识的是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。
继承是创新的前提、条件。书法历史长河中,给我们留下无数美的珍宝,这些珍宝是无数人智慧的结晶,应该值得我们去借鉴。离开传统而创新,就成为空中楼阁、无源之水,也就使我们倒退到书法的原始文字时期,重新摸索,去走弯路。历代的大家,无不广集博览前人的经验而取得成就,“书圣”王羲之就师承过张芝、钟繇、蔡邕,也得力于卫夫人等。继承使我们有更高的的起点,是我们每个学书者都必须选择的路子。我们不能离开传统的审美标准,脱离汉字结构规律,闭门造就所谓“时代意识”的野、乱、猛、霸、怪、奇的作品。
创新是继承的目的。书法艺术又提倡富有时代精神。“自出新意,不践古人” (苏轼《论书》)。师古而不泥古,要有自己的个性,表现出独特的自我。因为“美就是性格和表现” (《罗丹艺术论》)。如果千人一面、千字一体,停留在古人的笔下,就会失去了艺术的生命力,不可能有任何发展。
在继承与创新的统一体中,既要师古,有古人之法度,有大众的共性,又要学不纯师,书中有我的气质个性。要达到古为今用,推陈出新,把个性与共性、人与我完美结合起来。
综上所述,书法艺术的各个领域都存在着各自对立统一的因素。正确处理好这些对立统一的关系,才使人们走上书法艺术的正确轨道。因此,作为对书法艺术有追求的人,应该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辩证思维方法,在书法活动中,自觉地树立对立统一的审美思想。
[参考文献]
[1]宋民。中国古代书法美学[M]。北京:北京体育学院出版社,1989。
[2]董文。中国历代书法鉴赏[M]。沈阳:辽宁大学出版社,1988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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