起稿:李汉宁
朱文彦校长在书画院展厅与教职工探讨书法
教职工参观全国书法展览
石岩公学教职工书法协会成立于2008年6月,现有会员 60多名,分别来自幼儿园、小学部、初中部、教科校办等部门的教职工,协会办公室设在书画院。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、活跃校园文化生活,提高教职工书法水平,努力为学校高端办学服务。
一、组织机构
会长:李汉宁(书画院)
副会长:田春利(教科部) 孙昌德(小学部)
秘书长:孙昌德(兼)
理事:刘 懿 曾旭芳(小学部) 安 雄(小学部) 胡 军(小学部) 冼建文(初中部)
符宗寿(高中部) 黄 静(幼儿园)
二、深圳市石岩公学书法协会章程
(2008年6月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:深圳市石岩公学书法协会
第二条 深圳市石岩公学书法协会由教职工书法爱好者组成。是为了丰富教职工的文化生活、提高教职工的书法水平而自愿组成的业余文艺团体。
第三条 深圳市石岩公学书法协会宗旨是:在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政策和道德风尚规定的范围内,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、活跃校园文化生活,提高教职工书法水平,努力为学校高端办学服务。.
第四条 深圳市石岩公学书法协会由学校工会直接领导和监督。
第五条 深圳市石岩公学书法协会会址设在学校书画院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深圳市石岩公学书法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组织开展书法创作、书法理论研究、书法培训和学术交流;
(二)组织举办书法作品、书法理论研究成果的竞赛与展览;
(三)组织参加对外交流、联谊、联办赛展和有关合作事项;
(四)组织开展本会业务领域内的其他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教职工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水平;
(四)与本会业务相关联的个人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;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发给会员证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六)会内其它合法权益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为本会的发展出谋献策,提供有关资料;
(五)向本会推荐人才。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、校纪校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
第十三条:深圳市石岩公学书法协会设有会长1名,副会长2名,秘书长1名,理事若干名:
第十四条 深圳市石岩公学书法协会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两年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代表本会出席有关社会活动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;
(二)提名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经费、资产管理和使用
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学校拔款;
(二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